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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一宏: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呈现三大亮点

     我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于4月24日通过了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的审议,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公布后,全国各大媒体争相报道,一片叫好,有人感慨“吾辈甚幸”,有人称其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早在2009年即颁布,此次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从法律角度呈现出一些新的亮点。

    强化政府监管责任。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 建设;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宣传教育、能力建设等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按照规 定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完善责任主体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溯制度。首先,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明确提出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诚信自 律”的义务。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增设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规定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以后,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 得推诿。在现行《食品安全法》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规定了连带责任的基础上,新法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 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要求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加大了对虚假广告的惩戒力度。明知或者应知食品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的设计者、制作者、发布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加大了对虚假检验报告或认证结论的惩戒。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虚假;验报告、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还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检验费用五至十倍的罚款等。

    第四,强化了对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者的民事责任。编造、散布食品安全虚假信息,或者发布未经核实的食品安全信息,使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追溯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加大生产者、经营者的责任,强化部分食品安全监管。首先,在现行《食品安全法》实行10倍价款惩罚性赔偿的基础上,又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其次,强化对违法违规食品生产经营者、技术机构的处罚。如在财产罚方面,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法五至十倍罚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

    第三,针对人们关注的毒奶粉等问题,为强化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严格监管,要求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将生产原料、产品配方及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

    最后,对于广受关注的转基因食品,增加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同时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设 备、原料等,最高可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本文选自《中国酒业》杂志2015年第05期,作者刘 一宏)

刘一宏
    四川景上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律师,数十家企业、个人法律顾问。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8年,律师工作10余年,曾办理多起具有影响力的酒类典型案件及知识产权案例。本刊特约撰稿人。

   资讯来源:名酒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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